ST网力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准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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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8日晚间,ST网力(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2001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2 号)。(ST网力维权入口)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网力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一、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 万元、74,100 万元和 22,736.07 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4%、18.53%和 29.83%,达到 2014 年、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2017 年 4 月 21 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 6,300 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维权)(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 56,700 万元,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达到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虽然ST网力于2020年4月15日才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但是早在2019年9月20日ST网力发布的《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中就已经提及了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等信披违规内容。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网力的违规行为侵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目前ST网力收到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待此后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下达后,法院将受理投资者索赔。暂定: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9月19日之间买入ST网力,且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网力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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