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意见》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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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出席新闻发布会。  

  杨万明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指出,《指导意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工作目标的标准很高,二是改革创新的分量很重,三是深圳特色体现得很足,四是服务保障的措施很实。

  以下为发言全文: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该《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今天发布实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深圳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先行示范区建设高度重视,对深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寄予厚望。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新时代经济特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一年多来,人民法院特别是广东高院和深圳两级法院围绕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出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改革举措,取得积极成效。《指导意见》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在系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出了全方位的支持保障措施,有利于全国法院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行动方向,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踊跃投身先行示范区建设火热实践,为先行示范区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第二,《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全力支持保障深圳改革发展的郑重宣示。先行示范区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改革进入无人区,面临的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全力支持深圳等经济特区改革发展工作,为新时代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持。《指导意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根据先行示范区建设需要,明确提出一批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同时强调凡是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这就为深圳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三,《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落实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要求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坚持法治保障作为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实践积累的10条宝贵经验之一,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中央《意见》把“法治城市典范”作为先行示范区五大战略定位之一。《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指导意见》立足人民法院职责使命,坚持以改革完善法治,以法治保障改革,从司法工作角度提出支持保障措施,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进程、破解改革难题,有利于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6部分33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支持深圳法院根据中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二是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指导意见》第二至第四部分对标对表《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例如,围绕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加快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加强海事审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等一揽子支持保障措施。围绕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要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助力综合治理;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此外,《指导意见》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严格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城市文明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支持保障举措。

  三是对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为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在完善诉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批改革措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示范样本。

  四是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提出细化落实措施。《实施方案》首批授权清单提出40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人民法院参与的有7项。对这7项试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专门提出落实方案,《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提出细化要求。这7项试点任务,有的属于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有的属于诉讼制度改革范畴,因此《指导意见》没有单独作为一部分规定。比如,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因此放在了第三部分。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相关内容放在了第五部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里面。

  五是提出组织保障措施。为扎实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确保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地见效,《指导意见》第六部分对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营造改革氛围提出了要求。

  三、《指导意见》的创新亮点

  《指导意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工作目标的标准很高。建设先行示范区,要求深圳法院必须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为此,《指导意见》高标准提出了深圳法院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强调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方面要发挥核心引擎功能,通过5年的改革发展,打造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不仅如此,各项具体工作目标也充分体现了先行示范区定位,比如《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深圳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司法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等。

  二是改革创新的分量很重。先行示范实质上就是改革创新。中央《意见》28次提到创新,《实施方案》更是综合改革总动员。《指导意见》抓住先行示范区建设这一主要特征,在改革创新方面下足了功夫,不仅提出了支持保障改革创新的司法举措,而且很多支持保障举措同时也是改革创新举措。比如,《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新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这既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推进金融审判创新、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等各项支持保障措施,也都体现了改革创新要求。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用7条的篇幅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措施。可以说,改革创新是《指导意见》的主基调,《指导意见》就是通过改革创新支持保障改革创新。

  三是深圳特色体现得很足。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智能化是先行示范区的重要特征。《指导意见》重点从这四个方面提出服务保障措施。市场化方面,《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系统规定要素市场化配置司法保障措施,支持深圳完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法治化方面,《指导意见》多措并举,支持保障深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和管辖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组织交流协作,服务保障深圳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智能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此外,《指导意见》在支持保障深圳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方面打出了组合拳,如创新涉港澳案件审判,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支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机制,健全粤港澳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等等。

  四是服务保障的措施很实。《指导意见》不仅仅是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一般性宣示,更多的是实打实的“干货”,可以说改革措施很具体、支持态度很鲜明。这方面实际上已经谈得很多了,这里我再举两个例子。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指导意见》不仅从审判角度提出了服务保障措施,还提出建立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体现了主动服务大局的责任感使命感。再比如,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指导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因时间关系,我就通报这些,感兴趣的记者朋友可以去看《指导意见》全文。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