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元协议说无效就无效 因为什么?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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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亿元协议说无效就无效!只是因为……

  孙越 

  在A股走牛的时候,免不了有投资者想着靠配资以小博大,但如果放大杠杆后遇到的是暴跌,不仅血本无归还得归还高昂的利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投资者与配资方的合同纠纷,这名投资者不仅自己配资炒股,还做起了“中间商”赚差价,把借来的账户和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给别人,结果股价暴跌遭遇平仓,其向法院要求配资方归还保证金及平仓损失。法院则判定,原、被告双方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索偿平仓亏损的诉讼请求。

  平仓损失自负

  本案中的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一,原告彭某伟不是直接用资人,他将部分从3名被告处借来的账户再出借给“下线”客户。其二,被告并非私募配资机构,出借给原告的账户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信托。

  虽然双方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的交易模式及微信达成的协议看,实质上仍为场外股票配资合同。

  回溯案情,自2015年3月9日开始,原告彭某伟向被告胡某超、郑某颖、郑某申请股票配资用于从事股票交易,被告共提供了11个股票和期货交易账户,其中10个为股票账户。这10个股票账户中,有5个是实盘账户,另5个为homs虚拟账户。原告共向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账户转入保证金7692万元,被告则共向原告提供配资1.6亿元。

  双方发生争议的导火索系2015年6月及之后的市场暴跌,上述11个账户实际亏损5182万元,补亏后余额为745万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734万元、赔偿平仓损失88万元,3被告赔偿逾期利息78万元。

  而法院认为,原告在5倍左右的资金杠杆下运作,放大了盈的机率和亏的风险,应谨慎判断,由市场风险带来的盈亏均应自行承担。本案合同无效,被告出借的本金由原告归还,原告因股票买卖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利息差双方共担

  配资合同无效后,也意味着依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费用,不再受法院支持。还款利息也成为了本案原、被告最大的争议之一。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5个homs账户8000万元资金未能处置,按照原来双方约定的6个月和月利率1.1%计算利息。同时,被告也还需向其上家支付6个月利息320万元,与原告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被告的利息之间差149万元。

  那么合同无效后,双方责任应如何商定呢?

  法院认为,若本案中要求被告将原告应按约定标准支付的利息全部返还,则原告因向下家提供配资收取了更高的利息,因此可以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从事配资业务对造成的利息差额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从事配资的时间和规模,法院酌定原、被告的过错比例按4:6较为适宜,即由原告承担40%,其余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最高为年利率16.8%)未超过年利率24%,故法院酌定原告仍应参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并从被告应返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胡某超、郑某颖、郑某返还原告彭某伟134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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