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打造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支持深圳5年建成先行示范法院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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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翁榕涛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线上直播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今天发布实施。

  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新时代经济特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据杨万明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6部分33条,针对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 

  支持深圳5年建成先行示范法院

  “先行示范区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改革进入无人区,面临的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杨万明指出,《指导意见》从司法工作角度提出支持保障措施,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进程、破解改革难题,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是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指导意见》第二至第四部分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 

  三是对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 

  四是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提出细化落实措施。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首批授权清单提出40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人民法院参与的有7项。对这7项试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专门提出落实方案,《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提出细化要求。 

  五是提出组织保障措施。为扎实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确保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地见效,《指导意见》第六部分对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营造改革氛围提出了要求。 

  “先行示范实质上就是改革创新。”杨万明指出,《指导意见》强调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方面要发挥核心引擎功能,通过5年的改革发展,打造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此外,提出支持深圳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司法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等。 

  广东前10月新收16.5万件知识产权案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广东法院做了哪些举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表示,广东是经济大省、创新大省,市场活力非常大,经济纠纷也不少。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今年1-10月新收案件16.5万件,其中深圳超过了6万件,很多是新类型的专利案件。 

  据介绍,深圳、广州法院近年来多次通过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外观设计专利等案件采取速裁机制,当庭宣判率超过90%。

  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5G和区块链等最新科技成果,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至35天。去年5月,广东高院成功调解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专利纠纷案,促成两个公司在全球的44宗系列案件实现“一揽子”和解,扩大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目前,苹果、高通、菲利普、三菱、戴森等多个跨国公司都选择广东为知识产权诉讼地。 

  龚稼立指出,充分发挥深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排头兵作用,打造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动建立更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制裁力度,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广东的民营经济总量占比达54.6%,民营市场主体占全省市场主体的96.4%,深圳的民营市场主体的比例更高。近年来,全省法院对不宜认定为犯罪的20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宣告了无罪,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5件涉产权的申诉案件。 

  最近,广东高院还出台了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指引,尽可能减少因为强制措施给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受理了96名民营企业负责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依法对其中的90名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最高法: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法律效力

  完善的破产制度,让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常态化,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体现。此次《指导意见》也提出,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指出,深圳法院率先探索破产专业化审判、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网拍模式、跨境破产协作机制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等创新机制。 

  早在1993年,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去年1月又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法庭。近五年来,累计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935件,清理债务680亿元,清偿债权88亿元,安置职工14885人。 

  去年,深圳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加大破产重整、和解力度,让企业“破产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五年来成功重整35家企业;率先探索建立了预重整制度,在企业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先行引导企业通过商业谈判预先重整,提高重整效率,成功促使福昌电子公司等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深圳法院在2016年就率先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经过多次论证完善,已于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万国营表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授权深圳率先探索。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