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需加强防范 如何为网络小额贷款戴上“紧箍咒”?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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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为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从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嘉 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余凌曲(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

  实现注册地与经营地统一

  主持人:《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跨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会产生哪些风险?该举措将带来哪些影响?

  匡贤明:网络小额贷款的管理相对宽松,出资额、单笔贷款额度等均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尽管有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的加持,但网络小额贷款的本质是金融,仍有相应的风险敞口。有风险不可怕,可怕的是风险不在明处而在暗处,可怕的是无法动态监管。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成立、股东条件、注册资本、贷款金额、业务活动范围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的话,这个风险就是暗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爆雷”。以跨区域为例,除了大型公司外,一般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难以支持跨区域贷款,贷款风险明显增加。而大量网络小额贷款一旦出现纠纷,将带来极高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因此,对一般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该举措限定了其经营范围,一方面对其贷款规模和收益会带来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制其风险。

  张敬伟:会产生三种风险。一是属地政策差异带来的风险。《办法》之前,网络小额贷款缺乏统一监管,各省政策存在差异,若开展跨省业务,政策的属地有效性不仅因为跨区域而打折或失效,而且会在虚拟市场产生风险乘数效应。二是监管链条的中断风险。由于发照的监管方无法对持照者的跨省业务进行监管,而异地监管者对省外持照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鞭长莫及。现有监管体系下,跨省网络小额贷款就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三是底层失控的风险。网络小额贷款底层失控风险,不仅充斥着信息滋扰,也隐含着金融欺诈,更存在着高利贷的“坑”。在此情况下,普惠金融或变成普遍风险,不仅在市场末端制造债务陷阱,滋生恶质消费文化,也会破坏金融系统的毛细血管,影响金融系统大动脉的良性循环。

  该举措会产生两个影响。一是正本清源。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因为“小”而监管失序,反而更要抑制“网络+小”带来的弥漫式传导风险。因此,通过属地管理给网络小贷公司戴上监管紧箍咒,是正本清源,可以避免金融毛细血管的亚健康,堵上金融体系底层失控的漏洞。二是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入市标准和合规层级,使其纳入银监会的统一监管体系中,在监管主体、监管强度上和银行业基本同步。

  余凌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极易带来“监管盲区”问题,一方面小贷公司经营地、风险发生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监管权限,难以获得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日常经营、项目风险等监管信息,另一方面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跨省实施有效监管,这就会出现“两不管”情况,进而导致乱象滋生、风险蔓延。

  《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实现注册地与经营地统一,可以有效消除“监管盲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极个别大型网络平台开展跨省小贷业务,市场准入和监管权从地方金融监管局转移到银保监会手里,预计银保监会将参照全国性银行等监管标准,对全国性网络小贷的资本金、经营规范、信息披露等提出更高要求,避免“监管套利”。

  需要按着商业贷款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主持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这意味着什么?如何评价《办法》划定“30万”的金额门槛?

  张敬伟: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等于设定了三层金融“防护墙”。一是防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难收的风险,放贷越多利息越高但风险越大。30万元的小额贷款,基本能够解决借款人的资金急需,也不至于形成呆账死账。二是设置30万元的金额门槛,对借款人而言具有救济和好借好还的双重利好。30万元的资金门槛,既不至于让借款人“望而却步”,也不会让借款人产生“老赖冲动”。三是有助于破解“化零为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果网络小额贷款没有额度限制,在监管失序的情势下,容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设置30万元的贷款门槛,可确保借贷双方的相对安全,消弭“化零为整”的风险。

  余凌曲: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这意味着与大型电商平台挂钩的相关网贷公司不能再以商品折扣、消费分期等方式诱导自然人过度消费、过度负债,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小额贷款业务是针对自然人的服务,实质上是一种“消费贷款”,这和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是完全一致的。《办法》对自然人小额贷款业务划定“30万”的金额门槛,正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参照信用卡业务监管标准进行“消费贷款”业务的统一监管,有效避免“监管空白”“监管套利”。

  匡贤明:所谓小额贷款,即是额度是有所限制的贷款。其在实践中的一个趋势是,小额贷款越贷越大。对贷款人来说,这是正常的。但对网络贷款公司来说,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就不是小额贷款了,就需要按着商业贷款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因此,《办法》规定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事实上是为了防止出现单一贷款用户余额过大的情况发生,由此也有助于防范相关风险。

  把握好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的平衡

  主持人: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您还有哪些建议?

  余凌曲:我国要对网络小额贷款进一步建规立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特别要注重发挥其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比如,目前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重点在于杠杆倍数过高、过度诱导负债等方面,而对其过高的利率水平考虑较少。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过高利率代表网络小贷的服务对象是风险偏高、而非实际最需要的群体,贷款实际上“普而不惠”。建议推动网络小贷行业进一步利用好电商、支付等大数据资源,同时整合利用政府部门、金融监管等信用信息系统,真正助益对小额贷款服务有需要而且诚信度高的群体,打造中国特色普惠金融。

  匡贤明:第一,也是最重要的,要支持网络小额贷款形成闭环式贷款技术创新。既要精准识别贷款客户,又要防范风险,其根本出路在于探索闭环式贷款技术。这不仅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也是监管部门的责任。第二,把网络小额贷款纳入到统一数据平台,进行有效监管。无论什么监管规则,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平台,实际效果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充分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用大数据监管大数据,才能实现监管目的。第三,衡量监管效果的关键指标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可获得性。为此,在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的同时,需要下大力气改革货币传导机制,着力改善金融环境,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可获得性。

  张敬伟:一是把握好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的平衡,既不能以金融创新的名义,通过放大杠杆的方式,制造“次贷泡沫”,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能扼杀网络金融创新。二是对网络小额贷款除了进行系统性监管外,也要通过大数据系统进行资金流向分析。对于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理性消费的贷款要适当放宽监管,对于投机行为要严格监管。三是要做好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加法”,完善市场创富渠道,提升民众的幸福指数,满足公众安居需求,以化解需求端资金不足借债度日的现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