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索赔案件投资者获得胜诉 招商证券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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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晚间,ST中安(维权)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ST中安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经下达,投资者获得胜诉。同时除了上市公司ST中安之外,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需要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案件承担连带责任。(ST中安维权入口)
此前在2020年10月31日ST中安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 1,031 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68,855,240.71 元。
据悉,上海金融法院对ST中安索赔案件采取示范判决机制,此次上海金融法院从上千名索赔投资者中选取了两名投资者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原告李淮川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李淮川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7,606.77 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 314,142.40 元、佣金损失为 942.43 元、印花税损失为 314.14 元、利息损失为 2,207.79 元)。原告周向东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李淮川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420,367.75 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 415,782.50 元、佣金损失为 1,247.35 元、印花税损失为 415.80 元、利息损失为 2,922.12 元)。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155,538.88 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 233.31 元;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2,189 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 72.19 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认为,虽然ST中安索赔案件一审判决赔付率并不高,但是考虑到ST中安财务状况较差,此次法院判决招商证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使得案件终审胜诉后投资者顺利获赔概率很大。目前,该案件仅仅是一审判决下达,还需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方能最终尘埃落地。ST中安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持有ST中安的亏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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