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未被处罚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案 ST中安两名投资者获赔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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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晚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ST中安(维权))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ST中安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经下达,投资者获得胜诉。同时除了上市公司ST中安之外,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需要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案件承担连带责任。(ST中安维权入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ST中安索赔案件,证监会之前并未对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达行政处罚。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这是全国第一例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两名投资者被判获赔近23万元
根据公告,截止10月30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68,855,240.71元。
据悉,上海金融法院对ST中安索赔案件采取示范判决机制,此次上海金融法院从上千名索赔投资者中选取了两名投资者进行了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中安科赔付2名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228033.38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所对被告中安科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669.60元,由2原告负担9460.82元,4被告负担4208.78元。
四年维权长跑终见曙光
ST中安的维权长跑历经四年,回顾*ST中安调查历程,2016年12月22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9年4月1日,*ST中安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5月30日,*ST中安公告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2014年2月14日,*ST中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5年1月23日,*ST中安新增股份完成登记,资产重组完成。
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ST中安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未来中介机构是否会有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此次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开创了国内的先河,具有重大意义。
张云律师表示,如果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上海高院的维持,甚至是最高院的维持的话,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将面临很大压力,即使没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承担行政责任,但也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当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投资者把中介机构列为被告,让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同样面临巨额索赔。
此外,对于参与ST中安索赔的投资者,张云律师指出,有招商证券承担连带责任,自然提升投资者获赔概率。不过因为上海金融法院采用的上海交通大学高等金融研究院的数学模型计算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投资者亏损赔付比例不高。从ST中安公告的判决研判,投资者实际获赔的比例也就是诉讼主张金额的30%-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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