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前员工称因举报负责人遭解约 到底怎么回事?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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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券商前员工称因举报负责人遭报复被解约,公司却说是他严重违纪,到底怎么回事?法院这样认定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泰证券与被告沈某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故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沈某则认为这是部门负责人朱某利用现有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其进行的打击报复。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怎么回事?

  中泰证券列举其四条违规行为

  判决书显示,在被解约后,沈某于2019年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城区仲裁委裁决中泰证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中泰证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原告中泰证券的诉讼请求是不支付被告沈某赔偿金29.60万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中泰证券认为,沈某在2018、2019年间多次出现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符合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泰证券列举了沈某四条违规违纪行为:

  第一,沈某作为原部门资产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在2018年度导致部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沈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中泰证券曾于2018年12月17日将《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沈某,但沈某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第四,沈某拒绝参加2018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被告沈某大呼“被打击报复”

  沈某在一审中表示,其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中泰证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严重违纪,但此前公司并未对其做出过任何处理。

  沈某认为被提前解约是因为其部门负责人朱某利用现有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其进行的打击报复。沈某曾于2018年7月向中泰证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朱某贪污之事。

  对于中泰证券列举的上述违规行为,沈某均不认可。

  关于第一条,沈某表示,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部门应为后勤保障部,其仅在北京参与过盘点工作,对该项工作并不负责。而且,沈某称其对北京地区的盘点情况已上报给总经理朱某,由朱某审批再一并上报给后勤保障部总经理,沈某主张对固定资产盘亏情况并不知情。

  关于第二条,沈某主张这是其个人组建的微信群相当于小范围的朋友圈,不是工作指定渠道。此外其向中泰证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朱某贪污之事有事实依据。

  关于第三条,沈某表示公司将其清理出部门工作群后其亦无法登陆公司OA系统,相关工作调动其并不知情,而且在调入质控督导组后原有工作内容均已由现有人员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问题。

  关于第四条,沈某表示其被清理出工作群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被隔离状态,期间无人通知其参与年度考核。

  终审认定中泰证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签署有固定期限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中泰证券单方面解约,应负举证责任。

  首先,原告中泰证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沈某进行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公示或告知,不宜认定该《办法》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其次,中泰证券未按《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提交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审议记录、申辩材料、界定级别及处罚意见等。为此,法院认为中泰证券的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在中泰证券并未对被告沈某作出任何违规违纪处罚前,其直接主张因被告存在严重违规违纪、一般违规违纪对其进行合并处理,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中泰证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中泰证券支付被告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驳回中泰证券之诉讼请求。中泰证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张依法改判中泰证券无需支付沈某赔偿金且一、二审诉讼费由沈某承担。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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