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 谁该起带头作用?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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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谁该起带头作用?】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翟玉娟:一些比较大的企业,不仅仅你的生产效益是比较高的,同样你也要成为一个比较好的雇主,要起到一个领头示范的作用。目前有的企业让劳动者去签“奋斗者协议”,让劳动者事先放弃所有的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虽然人社部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由于他本人的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但这里其实是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第二个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不休年休假。如果让劳动者事先通过协议的形式放弃所有的年休假,我觉得本身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

  对于“奋斗者协议”,有的法院以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奋斗者协议”是在欺诈,胁迫情况下进行签订的,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做出了支持“奋斗者协议”的判决,这种价值导向是错误的。在企业规则的环境下,如果劳动者想继续保留这份工作,他可能会在身不由己的情况下签订这种协议,这样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不利的。目前我国强调经济的内循环和外循环要并行内循环,需要拉动内需,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更多的休闲时间,目前我们常常说中国是制造业大国,但不是制造业强国,要成为制造业强国,就需要有大量的熟练劳动者阶层,而这些都是需要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劳动者有大量的时间进行培训,进行职业技能的提高,在“996工时”制度下,是无法让劳动者有时间、有机会去进行提升和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