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加大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 险资运用再获政策松绑

光山新闻网 admin2 2020-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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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加大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 险资运用再获政策“松绑”

  本报记者 钱林浩

  在今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后,该政策于近日正式“落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险资将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根据此前的监管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的股权。而在《通知》取消此项限制后,险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但《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等十类情形,同时明确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在防范风险方面,《通知》表示,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此外,保险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在监督管理上,《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提升险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股权投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持续提升。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此前发布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参与调研的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资产达到了1.8476万亿元,占所调研保险公司可投资资产的10.4%,股权投资中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占比最高,达3.8%,长期股权投资规模占比为3.4%。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业内人士也认为,我国经济实现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本供给结构,提高以股权融资为主的直接融资比重。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直接融资需求,同时,股权投资具有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内在机制,保险资金通过发挥长期资金优势,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开展的股权融资,有助于持续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活力。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