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945万人 养老金融需加快发展脚步
作者 钱林浩
居民养老问题作为关系社会民生的大事,始终是顶层擘画发展蓝图的重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可以说,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16岁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较2018年末减少89万人,比重下降0.28个百分点。同时,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增加439万人,比重上升0.2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945万人,比重上升0.64个百分点。相关研究预测,到2050年,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达到4.83亿,城镇赡养比或将接近1∶1,社会整体面临的养老压力日益增大。此外,在老年人数量多、老龄化速度快、人均寿命不断延长的背景下,由于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工资收入、财富积累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这也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在内的养老保障“三支柱”,但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旧十分突出。具体而言,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虽然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总体保障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较为有限,人口老龄化加速趋势也让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承受不小压力。第二支柱方面,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95963家,参加职工数2547.94万人,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规模17985.33亿元。目前来看,第二支柱的覆盖面和积累资金规模仍比较有限。
从海外经验来看,应对老龄化趋势,推动个人养老金融发展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在我国也成为推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方向。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发展养老普惠金融,其中既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也涵盖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等方面。
由于在财富水平、风险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群体对于养老金融产品的需求和偏好表现出不同特征,因此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养老金融,提供不同风险和收益组合的产品,是各国发展养老金融的普遍做法。目前来看,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都已推出专门开发设计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例如基金公司提供了养老目标基金,银行推出了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产品等。除了多种养老型年金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外,保险业还在2018年启动了税延养老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个人养老金融产品的种类与规模在近年有明显提升,但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产品供给依旧存在不足。例如,市面上一些养老理财产品虽然在产品名称上体现了养老这一主题,但大部分产品在条款设置和投资策略上与其他非养老理财产品并无显著差别。保险方面,2019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规模仅5285亿元,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收入仅543亿元;截至2019年底,承载厚重期待的税延养老险参保人数4.7万人,保费收入2.45亿元,潜力并未得到充分释放。
应该说,加快探索养老金融发展的新路子是接下来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近期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一方面,要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可以预期,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时期,作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金融业将在各类政策的推动下,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障发展,在着力促进缓解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的同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聚长期稳定资金,也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资金需求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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