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侵犯消费者权益

光山新闻网 admin2 2020-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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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2018年4月,律师黄文得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买车。2020年5月,黄律师想提前结清贷款。“奔驰金融公司”以提前还款手续费为名,收取2369.83元。对此,黄律师向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举报,同时将“奔驰金融公司”告上法院。

  受超前消费的影响,很多人会选择贷款买车、买房。这本来是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放贷者的多赢格局。但有时候,当消费者想要提前归还借款时,却面临着多支付手续费的尴尬。对此,我们有必要明确:在经营者或者放贷者未明确告知提示的情况下,向提前还款者收取手续费既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也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按说,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需要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成本。借款人提前还款还需要支付手续费或违约金的情况,尚属罕见。但这其实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而且,现实中,提前还款看似导致出借人损失了预期的部分利息,但也降低了贷款逾期或者无法收回的风险,且提前回笼了资金。也就是说,提前还款行为,基本上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属于利好。那么,经营者或者出借人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显然极不妥当,既有违公平原则,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该行为打压人们提前还款的积极性,并增加经营风险。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情理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诚信守信的良好风尚角度出发,都应该鼓励提前还款行为,而非设置障碍,降低人们提前还款的积极性。当然,经营者要想收取手续费,并非没有可能。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明确的告知和提示义务,或者证实为此增加了相关费用。否则,就属于加重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其实,向提前还款者收取手续费,也是商家的精明盘算。即想提前还款者,往往属于有一定经济能力者的“优质贷款客户”,出借人自然希望其多贷款、多支付利息。商家有此盈利冲动可以理解,但不应突破基本的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则,更不该将主动提前还款的客户当作“韭菜”肆意宰割。这样方可展现良好的经营理念,同时鼓励更多人诚信为本,积极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