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保监局推出十七项举措 加强金融机构个贷风险管理
11月17日消息,近日,江西银保监局下发通知,对辖内银行业机构等进一步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作出指导。
通知指出,江西银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贷款降低准入门槛、过度提供授信、放松风险管控,导致个人贷款信用风险持续增加,特定客户群体不良贷款清收难问题突出。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强化个人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完善考核机制
(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合规有序开展竞争,严禁降低标准违规展业,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坚决避免因无序降低准入门槛,超额增加授信,提供显著优惠利率,放松贷款用途管控等,助长客户盲目增加杠杆,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等问题。
(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分行要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加强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提高个贷业务管理水平,科学合理授信
(三)科学设计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分行要针对不同的个人贷款需求和贷款对象,设计相应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个人贷款的金额和期限,明确准入标准、审批权限和操作要求。产品设计既要注重特定客户群体的行业特征,还要充分关注单个个体是否符合信贷产品准入条件,不得偏信所谓的优质客户群体或低风险业务,而放宽标准提供贷款。
(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信息科技和大数据等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审查个人信用信息,全面掌握个人客户存量授信和对外担保情况,根据借款人资金实际用途、偿债能力、杠杆率水平等审慎评估融资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不得为无还款能力或无真实融资需求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严控高杠杆客户准入。对在多家机构有存量授信的个人客户要审慎介入,确需介入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更为严格的还款能力评估、用途核实、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等措施。对家庭成员分别申请个人贷款授信的,应审慎控制贷款额度和期限,防止客户过度加杠杆,切实防范“共债”风险。
三、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加强流程控制
(六)尽职调查客户准入资格。在贷款受理和调查环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等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骗取贷款。要以个人收入证明匹配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公积金缴纳凭证、社保缴费证明、个人账户在一定时期内资金净流入等能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匡算,审慎确定贷款期限和金额。
(七)全面审查评估贷款风险。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
(八)切实规范签约和支付管理。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合同面签要求,积极运用生物识别、视频等科技手段辅助核验客户身份和意愿真实性,严防借冒名贷款;要严格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约定条件,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要建立贷款资金支付监测预警机制,对贷款资金通过本行系统转入三方存管等禁止性账户以及地产、置业、财富管理等敏感账户的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和事后跟踪检查。
(九)加强贷款用途检查和监督。在贷后检查阶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账户监控、关联人访谈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加强贷款用途的监督,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核验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不能仅凭收据或交易合同,还应当以销售发票、交易市场供货单据、商户电子账单等能够提供的交易凭证和交易数据佐证贸易背景真实性。
四、紧盯重点领域业务风险,防范违规行为
(十)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要严控贷前调查和首付款资金来源。要严格执行与借款人面谈制度,坚持双人调查和通过借款人所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密切关注个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真实意愿,确保偿债收入比控制在合理区间;严格首付款来源审查,防止首付款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或信用卡套现资金。
(十一)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要重点强化客户身份和贷款用途真实性审查。禁止向公职人员等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禁止发放无指定用途或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严格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和管控,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或违规进入房市,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民间借贷等禁止性领域。
(十二)互联网贷款业务要严格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照梳理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险控制,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合规、管理有效、风险可控。
(十三)个人信用卡业务要严格遵循消费定位和提高授信政策的审慎性。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个人信用卡(不含惠农信用卡),要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要加强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防止套现行为。
五、加大风险处置化解力度,压实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违约清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贷款业务审慎准入;要加强外部联动,借助司法部门、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力量,依法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十五)严格自查整改和问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保监会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区分贷款业务品种,定期开展个人贷款领域制度及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对暴露的问题,应及时治理,认真整改,严肃问责,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个人贷款调查审查不严,无序降低准入门槛,超额增加授信,资金流向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应当根据违规性质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十六)实施联合预警和惩戒。省银行业协会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搭建信息平台,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在银行同业间共享重大违约和失信人员名单,实施风险预警和联合惩戒;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沟通汇报,适时收集并向法院报送相关不良贷款信息,合力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银行业协会履职。
(十七)加强跟踪督促和检查。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举报核查等多种方式,跟踪监测相关领域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严格落实授信管理要求,持续跟进风险处置化解情况;要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个人贷款问题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突出、问题严重或屡查屡犯的机构,要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银保监会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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