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温州案例并非一锤定音?借贷利率上限争议继续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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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银行温州案例并非一锤定音?借贷利率上限争议继续

  徐英霞

  多位从业者及司法界人士称,上海地区的金融借贷纠纷,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8月20日正式实施之后上诉的,即便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案件,有的法院也倾向于按照4倍LPR做为涉案利率计算标准。

  11月12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温州案例”),并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表了《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文章。

  此案在温州瓯海法院一审时,以4倍LPR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引发业界忧虑。

  温州中院的改判被业界解读为“及时纠正了错误”,并认为此次终审判决表明: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但据消金界了解,情况也许并没有这么乐观:此案固然可以视为一个积极信号,但是温州案例的影响恐怕有限,争议依旧存在。

  一位上海司法界资深人士对消金界表示,对于8月20日之后上诉的金融借贷纠纷,他所接触到的司法界人士,大部分倾向于金融机构也要参照4倍LPR作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

  争议继续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民间借贷新规》,明确将4倍LPR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后,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参照4倍LPR做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的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业内忧虑可以理解,如果以4倍LPR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一位接近平安银行人士对消金界表示,在平安银行温州案例一审之后,平安银行积攒了大量的借贷纠纷,先不走司法程序,就是在等温州中院的判决结果。

  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认为,此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同时,此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对于平安银行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的判决结果,但是从更大范围看,银行、消费金融机构仍然有可能受到4倍LPR的约束。

  消金界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件浦发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提及了4倍LPR的问题。

  在该案例中,浦发银行信用卡用户提出 涉案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新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正式施行之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而本案一审判决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并不符合该文件的适用情形,故驳回了该用户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在指出浦发银行信用卡纠纷不适用4倍LPR的时候,给出的理由是一审判决时间5月26日,在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正式实施之前,强调的是时间,并没有指出因为浦发银行是银行,不适用4倍LPR。

  对此,一位上海司法界资深人士对消金界表示,这个问题业界确实有争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就上海地区来说,8月20日之后上诉的金融借贷纠纷,更倾向金融机构也要参照4倍LPR作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

  他认为,《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并不代表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就可以不参照4倍的LPR。

  乍听起来有些拗口,他解释到,《民间借贷新规》确实不是规范持牌金融机构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实际审判中银行等可以超过4倍的LPR。

  他在交流中称,他所接触的法官倾向认为,银行的资金成本、经营成本更低,风控体系也更为先进,没有理由要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因此银行等持牌金融涉及的借贷纠纷,仍会参照4倍LPR。

  消金界查阅裁判文书发现,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因“信息无法送达”为由,驳回了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大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起诉日期在8月20日之前的,还是按照24%的利率上限来执行。目前,还没有公布8月20日之后上诉案例的裁判文书。

  但上海一位长期代理银行信用卡纠纷律师对消金界表示,信用卡纠纷的量非常大,司法机关本来就积压了大量类似案件,结案压力非常大,有些法院暂停了信用卡案件的审理。

  据他的了解,除了极个别的某区外,大多数上海法院均表示,8月20日之后上诉的借贷纠纷,会参照4倍LPR。“除非高院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否则应该就是按4倍LPR办了。”

  更多倾向于“惠” 

  由此可见,关于4倍LPR是否适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争议还在继续。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有东南沿海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监管已窗口指导,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新发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

  种种迹象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难以逃脱4倍LPR的影响。

  在刚刚结束的“11届财新峰会”上,多位监管高层透露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思路。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不管是传统的金融业态,还是像蚂蚁金服这样的金融业态,都应该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要提高市场效率,同时还要防范风险。

  尚福林还建议,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强民营、小微、三农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表示,金融业还要继续去杠杆,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空间在缩小,要防止企业和居民杠杆率抬高太多。

  可以看到,监管仍然在释放降杠杆、防风险、降成本的信号。

  在疫情发生之后,监管就多次提到,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要向实体经济让利,目前的形势,让监管在普惠金融的发展方面,更多的倾向于“惠”,而非“普”;对待互联网金融,更看重具备风险的“金融性”,而非以提升效率为创新点的“互联网性”。

  这背后,关于消费信贷的政策风向已发生微妙转变。监管或已关注且着手解决居民部门杠杆率增长过快问题,并于近期通报了多家信用卡套现、多头借贷等问题。

  捷信消费金融等持牌机构近期也加大宣传,向用户提示在使用消费金融服务时,要坚持量入为出、理性适度的科学消费观念,避免发生“多头借贷”行为及随之产生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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