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女子不孕被打死”仅仅是虐待吗?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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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22岁的姑娘死了。导致她死亡的原因,不是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是她的公婆和丈夫虐待。因为无法怀孕等原因,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出嫁后,遭到夫家“打、冻、饿、禁闭”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持续时间达半年,2019年1月31日终被虐打致死。

  一审的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以虐待罪判张某林(方某洋公公)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英(方某洋婆婆)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张某(方某洋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一判决被曝光后,在社会上引发争议。11月17日晚间,禹城市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情况,称将严格依法公正重审此案。

  刑法里的虐待罪针对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恶行,如果这起案件被认定为家庭虐待犯罪,那么,就算是出现了方某洋被虐待致死的严重后果,顶格量刑也不会超过7年有期徒刑。翻看一审判决,张某林、刘某英的刑期,都在两年以上,似乎也在合理量刑区间范围内,并没有什么不妥。

  根据当地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因被害人方某洋身体及与方某洋娘家人矛盾纠纷原因,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方某洋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营养不良”,据家人说“出嫁时有160多斤,去世时只有60多斤”,仅就上述“恶劣情节”看,有关被告人确有虐待犯罪之嫌。

  但是,被害人方某洋之死,除了长期被虐待,更直接的原因,还是有关被告人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殴打方某洋,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就这一行为看,被告人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本案来说,如果故意伤害罪成立,有关被告人的起刑点至少在十年以上。如果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量刑只会更高。

  或许,被告人一方会辩解,自己不过是发泄内心不满,根本就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目的。的确,虐待犯罪与故意伤害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主观目的不同,但这并不是一面之词就可以定夺的,而是要看犯罪后果,看具体情节。如果仅仅是轻微打骂,如果没有肆无忌惮的主观恶性,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吗?

  不仅如此,对于被害人公婆的“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丈夫张某的“缓刑”,都有值得“推敲”之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只是酌定情节,并非法定情节,恶行如此更不能左右量刑。至于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也是依法赎罪的应有之义。虽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可以宣告缓刑的范围,但还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就此案来说,张某对妻子实施虐待行为,很难说“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决定缓刑确有不妥。

  司法公正容不得丝毫瑕疵。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受上级法院裁定重审此案,希望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给人们期盼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