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存量房改建为租赁房办理实施细则:分割销售的存量房不得改建
近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拟定了《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流程,加强建设管理,明确规定4种情形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1、分割销售的存量房屋;2、在成片工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存量房屋仅可改建为租赁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3、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4、其他经论证禁止改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