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特别规定严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光山新闻网 刘洋 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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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太原11月24日电(记者梁晓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省属国有企业控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严肃追责。

  记者24日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山西制定出台了18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说,今年以来,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全省连续发生3起较大煤矿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规定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置。

  按照特别规定,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等13种情形,将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等3种情形,将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谢万星说,今年前10月,山西煤监系统共监察矿井2007矿次,查出各类隐患18562条,行政处罚1021矿次,责令停产整顿252矿次。下一步,煤监系统将加大执法力度,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打出停产整顿、暂扣证照、降低等级、联合惩戒等“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