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等西方国家怎么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这是你需要了解的事实(2)
◆英国《议员行为准则》中“议员职责”一章第一条就规定“议员有责任忠实地效忠女王陛下及其后嗣和继任者”、“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履行职责”。《公务员管理守则》在“行为和纪律”一章的开篇即规定“公务员是王室的服务人员,王室是公务员的雇主,公务员对王室负有忠诚的义务”。
◆英国规范宣誓制度的法律多,涉及人员范围广。英国《1866年议会宣誓法》《1868年承诺宣誓法》《1978年宣誓法》等多部法律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包括效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地方政府官员也有宣誓的要求。例如,《1998年苏格兰法》规定,苏格兰议会议员、政府部长、政府次长亦须按照《1868年承诺宣誓法》进行相应的效忠宣誓和受任宣誓。司法官员则须进行司法宣誓。
◆英国要求宣誓必须庄严和公开地进行。如有关官员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那么如该人已经就职,则必须离职,如尚未就职,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英国通过中央主导地方选举,维护国家选举安全和宪制秩序。英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其治下各个地方的选举制度都是由英国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英国中央政府制定了超过200件涉及选举的法律、命令、规则等,对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议员、市长、警察和犯罪专员等选举作出规定。例如,苏格兰地区是英国自治程度最高的地区,其选举制度就是由英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苏格兰法》(2012年修订)来规定的。
◆英国严格限制外国捐助参选政党。英国选举法律规定,政党凡超过500英镑的捐赠,均须来自“获许可的捐赠方”。外国的个人和机构不属于“获许可的捐赠方”。
三、德国
◆德国《基本法》和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行使国家主权事务权力的公务员负有公法上的服务及效忠义务。如果公务员从事违反宪法所定义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活动,或参与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或安全的行为,是为未履行公务员义务。
◆《联邦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的誓词中,公务员须表明维护德国《基本法》(德国宪法)、所有现行的联邦法律并忠诚履行职责。
◆德国宪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务员的忠诚义务案”中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对于国家及宪法应负特别的政治上的忠诚义务。实践中,德国公务员不仅被要求忠诚维护其宣誓效忠的宪法秩序,不从事任何破坏宪法秩序的行为,还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诚义务,比如不得参与罢工或破坏政府运作效率的不合作运动,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服务义务,是对政府的不忠。
◆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德国政党的宗旨或党员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是为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
◆德国通过设立监察体制防止、监督或惩戒其公职人员违反效忠义务等行为。德国通过《基本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官员纪律惩戒条例》《廉洁从政规定》《公务员守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方位监督公职人员履职行为。
四、法国
◆法国宪法强调,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法国刑法典第四部分列明各种危害民族、国家与和平的相应罪行和刑罚,包括危害共和国机构或领土完整罪、破坏公共和平罪、叛国和间谍罪等。
◆法国宪法第一章“主权”事项的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