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6-19 12:18:09
浏览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