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3)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
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