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商业港建树总体方案》(10)
15.给予充分法律授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研究简化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工作程序,推动尽快落地。授权海南制定出台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加快推动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16.强化用地用海保障。授权海南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并纳入海南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政策体系。总结推广文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支持海南在全省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17.做好封关运作准备工作。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限制进口货物物品清单、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清单、限制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禁止出口货物物品清单、运输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与内地海关通关单证格式规范、与内地海关通关操作规程、出口通关操作规程等,增加对外开放口岸,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配套设施。
18.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2025年前,适时全面开展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情况评估,查堵安全漏洞。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全岛封关运作,不再保留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监管实施方案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
(二)2035年前重点任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开放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全面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进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1.实现贸易自由便利。进一步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建立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适应的非关税贸易措施体系,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实现境外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自由便利。建立健全跨境支付业务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支付服务市场环境,提升跨境支付服务效率,依法合规推动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2.实现投资自由便利。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全面放开投资准入。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建立“标准制+承诺制”的投资制度,市场主体对符合相关要求作出承诺,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3.实现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最终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4.实现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进一步放宽人员自由进出限制。实行更加宽松的商务人员临时出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