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法院:套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谋利 案件呈“双递增”趋势
11月6日,北京二中院发布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情况通报。通报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在民间已逐渐被个别人作为谋利常规手段,有近4成借款利息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9月,二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主张的共68件,呈现出“双递增”现象:一是当事人主张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案件逐年递增,2015年为1件,2016年为2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9件,2019年为25件,2020年1月至9月已有23件;二是法院认定出借人确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案件逐年递增,2018年之前共计5件,2019年为6件,2020年1月至9月已有14件。
通报指出,前述68起转贷案件的出借方均为自然人(即个人),案件中的个人往往通过提供抵押财产,或者从多家银行申请数笔消费贷款,或利用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转而用以对外放贷。其中,甚至出现3起由同一个人向不同对象转贷数笔款项的情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在民间已逐渐被个别人作为了谋取利益的一种常规手段。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严格规制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借款人这一转贷行为,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52条对“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严格解释和界定。
此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因上述原因被认定无效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案件中有25起转贷案件的借款利息在年利率10%-24%之间,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其中,利息在年利率15%以下的有6起,占总数的24%;利息在年利率16%—24%(包含)之间的有11起,占比44%;明确约定年利率在24%以上的有4起,占比16%。其中,甚至有部分案件约定的年利率高达48%。
此外,有4起案件的当事人约定借款人在负责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同时,要向出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好处费”,占借款本金的8%-22%不等。
上述案件中,出借人或多或少都约定了高额利息,甚至有部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远超法律保护上限,还有部分当事人虽未将利息明确写在合同中,但却私下口头约定高息或“好处费”。
此外,前述25起转贷案件中,有10起案件的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占比40%;有8起案件的借款本金在10-50万元之间,占比32%;另有7起案件的借款本金在10万元以下,占总案件数的28%。
通报指出,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此主张成立的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在2019年11月8日之前,比例为20%;2019年11月8日之后为60%。其中,2020年1-9月为65%。由此可见,在2019年11月8日后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案件比例大幅攀升。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提醒,出借人应充分意识转贷行为不仅不受民法保护,转贷人还可能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法律风险,“转贷”过程中,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轻则使出借人无法及时向银行还贷,导致信用受损,重则无法收回借款,如果不能以自身资金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则可能失去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