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以4大违规理由解聘员工 员工称主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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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消息,中泰证券一员工被公司以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该名员工追要离职补偿,并声称被辞退是主管领导在报复自己。

  沈某某自2009年就进入了中泰证券工作,一路从营业部职员升职为业务部副总监,2018年6月被调至投行委中小企业金融部质控督导部督导员后便再无实质工作。随后中泰证券以存在多次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沈某某的合同。

  根据沈某某的自述,自己于2009年4月22日入职,在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职员,2011年任助理,2013年升任项目经理,2014年升任高级经理,2016年任业务部总监至离职。沈某某称自己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中泰证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其严重违纪,但沈某某坚称在此之前中泰证券并没有对其做出过任何处理。

  中泰证券方面认可沈某的工作履历,沈某某先后在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场外市场业务部(后更名为新三板业务总部)、投资银行委员会中小企业金融部工作,自2018年6月起至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在质控督导部(持续督导部)工作。

  声称被领导打击报复 公司被裁决支付29.6万赔偿金

  而对于公司的解除合同的决定,沈某某声称,是部门负责人朱某利用现有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值得注意的是,沈某某在证词中还提到自己于2018年7月向中泰证券实名书面举报领导朱某贪污之事,其所说事宜是有事实依据的。

  对于自己在公司所处的职位,沈某某称2015年至2019年之间均为公司核心激励人员,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其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左右、绩效奖金6000元左右及金额不等的项目提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税后4.79万元。

  2019年2月15日,沈某某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中泰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万元,以及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奖金6.86万元。仲裁委最终裁决中泰证券向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万元。

  公司罗列4大严重违纪 声称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中泰证券所谓的严重违纪行为究竟是什么?

  第一项,是作为部门资产管理人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中泰证券称,沈某某作为原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涉及以往工作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微信群管理、BPM系统UK管理、BPM系统需报送文件编制和申报、项目核算、人员管理等。中泰证券也就此主张沈某某作为部门资产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在2018年度导致部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而作为证据的则是,2018年12月3日中泰证券的蔺某某发送的一封题为“中小企业金融部固定资产初步盘点情况-请您核实审改,谢谢”。邮件中提及,因部分办公工位与沟通了解的实际情况不符,暂未做盘点;部分暂未找到的实物资产做了盘亏处理,因资产台账记录与资产使用情况变化较大,无法一一对应,做盘亏处理时,优先盘亏了净值最小资产。请沈某某根据以往年度的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项,沈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中泰证券表示,群中成员都是公司相关的工作人员,是与工作相关的微信群,沈某某作为群主将群名修改为朋友圈后发表了不当言论。

  第三项,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2018年12月17日公司向沈某某发送题为《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电子邮件,但沈某某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第四项,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中泰证券提出,2019年1月10日在公司通知要求员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时,而沈某某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已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中泰证券认为基于以上四点事实,公司作出的对沈某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是有理有据。因此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中泰证券并不认可并提出了诉讼。

  岗位调整后无实质性工作 法院不支持未事先处罚就解约

  沈某某表示自己的工作属于文职秘书类,并非“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支持”,其本人没有资产管理系统管理权限、未管理BPM系统UK及微信群,而且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并没有市值工作安排。

  沈某某认可自己在2018年12月期间收到了公司的邮件,但表示对北京地区的盘点情况已经上报给了总经理朱某,四个地区的盘点情况汇总后由朱某审批再一并上报给后勤保障部的总经理,因此中泰证券主张的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沈某某还提到,自己原本为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业务副总监,公司将其清理出部门工作群后自己亦无法登陆公司的OA系统,相关工作调动自己并不知情,而且在2018年6月30日调入质控督导组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是处于隔离状态,期间也没有人通知自己参加年度考核,原有工作内容均已由现有人员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原告并未对被告作出任何违规违纪处罚前,其直接主张因被告存在严重违规违纪、一般违规违纪对其进行合并处理一节,明显依据不足。鉴于沈某某方面认可劳动仲裁的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中泰证券向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万元。中泰证券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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