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客户因飞马国际爆仓 欠57万融资本金及利息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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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消息 东北证券按低于公告的基准融资利率的融资利率与客户签订合约,客户因飞马国际股票跌停爆仓,欠本金57万元,在签订还款承诺函后仍不还款,被东北证券起诉。
2018年1月5日,东北证券与朱某某签订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朱某某在东北证券营业部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东北证券根据朱某某的资信情况,按低于公告的基准融资利率标准确定朱某某的融资年化利率6.5%。东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平仓线为130%,预警线为140%。
2018年1月8日,朱某某从东北证券处多次融资用于购买基金及股票,针对每笔发生款项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从东北证券系统中扣取相应融资费用。
由于朱某某所购买的飞马国际股票连续跌停并低于平仓线导致无法卖出,致使朱某某无法按期偿还融资款,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东北证券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中确认截止2018年10月10日累计欠款71.43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负债。
因朱某某未按约清偿全部欠款,朱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再次向东北证券出具承诺书,确认截止2019年1月1日欠款金额为68.44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负债。承诺出具后,朱某某仅偿还了部分融资款,截止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尚欠东北证券本金57.23万元及融资费180.74元未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北证券与朱某某签订的《业务合同》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朱某某未按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向东北证券返还融资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北证券要求朱某某返还融资本金57.2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东北证券主张融资利息、违约金(罚息)的问题。经东北证券审批,朱某某融资利率由年化8.35%调整为年化6.5%,针对所欠融资款57.23万元,该款发生后朱某某并未支付相应利息,故此款利息从发生之日即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根据《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及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违约金。从2019年1月8日开始计算违约期限,东北证券利息与违约金一并主张超出法律保护24%年利率上限,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偿还东北证券融资款本金57.2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支付融资费用180.74元,驳回东北证券其他诉讼请求。(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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