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证券欺诈案诉讼时效仅剩两个多月 投资者须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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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泽钴镍)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08号),认定华泽钴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相关年报、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华泽退维权入口)
2018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6号),认定国信证券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在核查相关资料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2条和第22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2018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会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6号),认定瑞华会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为此,华泽钴镍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所均受到了行政处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华泽钴镍赔偿股民100%的损失、国信证券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会计所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胜诉后的执行,章祥兵律师建议还未起诉的投资者将华泽钴镍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涛、王应虎、王辉列为共同被告。
今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华泽钴镍是2018年2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时效为3年,将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将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因华泽钴镍证券欺诈案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后,败诉方提出了上诉。很多投资者想等四川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来决定是否进行诉讼?为此,章祥兵律师特别提醒华泽钴镍投资者须抓紧时间诉讼,诉讼时效现在仅剩2个多月,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由法院终审判决认定。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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