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险供给侧改革 上海银保监局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光山新闻网 刘洋 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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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显得颇为重要。

  11月23日,第一财经记者从上海银保监局了解到,作为改革中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的重要一步,在今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下称《通知》)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发布了《上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全流程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共计19条,分别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细化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建立完善了退出机制,还规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

  在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方面,《实施细则》要求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等要求。

  在农险业务经营标准方面,为贴近上海更高质量发展实际,《实施细则》从依法合规、制度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农业保险经营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与《通知》一样,也对农业保险共保体制定了新的规定。

  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因此,《实施细则》强调,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上海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实施细则》要求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实施细则》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抓好《通知》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报送书面材料,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上海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上海绿色、精品、都市型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