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令界法理理会: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基本坚硬、依据充实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1-03-10 0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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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香港3月9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集会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抉择(草案)》。香港法令界人士指出,全国人大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于法有据,切合宪礼貌定和宪法原则,切合香港根基法,具有坚硬的政治基本和法治基本,有利于维护香港恒久繁荣不变。

  香港法学交换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认为,选举制度作为香港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构成部门,由中央主导完善理所虽然,无可争议。回归以来,香港选举制度的成长演变一直由中央主导和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办理相关问题已数次表明根基法和作出相关抉择,是在国度层面行使宪制权力。

  陈晓锋说,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创制者,香港根基法由全国人大拟定。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源于国度宪法第三十一条划定,而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抉择出格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根基法附件一划定了特区行政主座的发生步伐。事实证明,依据宪制秩序,中央是香港民主成长、选举制度成长完善的主导者。

  香港特区行政集会会议成员、资深大状师汤家骅暗示,从宪制角度看,香港的高度自治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全国人大有权辅佐香港特区完善制度。当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香港根基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抉择,修订香港根基法附件一、附件二后,香港特区须再据此对当地有关法令,包罗《立法会条例》《选举打点委员会条例》等,作出修订。

  香港退休裁判官、资深大状师黄汝荣认为,综合香港根基法第四十五、六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有权通过根基法附件一、附件二,正当、当令地修改香港特区行政主座及立法会的发生步伐,一切完全有法可依。至于“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自始便已包括在根基法的条文内。任何一个国度的宪法都不会答允不爱国度的人掌权管治。

  香港法学交换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暗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出格行政区,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度权力构造。因此,全国人大此次审议相关抉择草案完全合宪、正当、公道。等候有关议案审议通事后,特区可以按照议案内容尽快完善当地法令,防备香港的管治权被反中乱港分子及外部势力窃取,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行稳致远。

  香港根基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从根基法修改权入手阐明指出,根基法第一百五十九条通过四款条文具体划定了根基法的修改权和措施。个中第一款明晰划定根基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款划定根基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即三者均有提起修改根基法的权力;第二款其余部门和第三款划定了由香港特区提起修改的详细措施;第四款划定了对付根基法的修改不得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既定根基目的政策。

  李浩然认为,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有关修改,是基于香港根基法是由全国人大拟定的全国性法令,全国人大对根基法自然是有表明权和修改权。事实上,从更深条理的法理角度来说,任何拟定法令的机构都有权对所拟定的法令举办修改。所以第一款的描写,既是划定,也是对法理的讲解。

  “既然全国人大拥有对根基法的修改权,在制度有缺失而香港自身又没法办理的时候,全国人大的参与即是顺理成章。”李浩然说。

  受访法令界人士还指出,在经验“修例风浪”等之后,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尤其有现实意义。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可以防御“港独”分子进入特区管治架构,防御外部势力及其在港署理人过问中海内政和特区事务。“此刻要正本清源,‘踢走’不合伙格且有违‘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反中乱港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