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诚信为本 失信可耻违法必究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藐视法庭、恶意违约、不守诚信、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依然存在。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几起涉金融案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了解违反诚信的相关法律后果,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群众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保管不善密码泄露
儿子透支母亲还债
2011年10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载在本子上,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王某的儿子得知该信用卡后,背着母亲王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并产生相应的利息。
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而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王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王某,即便信用卡被王某的儿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王某的儿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王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某银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盗刷、冒用、透支以及主动出借信用卡等违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公民应加强诚信意识,不得擅自盗刷他人信用卡;另一方面,持卡人应加强对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保管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法官建议,设置密码时最好使用不同的设置方法,不可使用简单排列的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数字等。同时应确保密码只有自己知道,严防他人盗取密码。使用自动柜员机时,更应该注意保护信用卡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缺席判决还本付息
2015年3月,某银行与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秦某提供名下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尚欠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后竟一去不复返,法官遂电话联系赵某。令人意外的是,赵某表示因担心秦某在庭后纠集家人对其进行殴打,所以提前离开,并表示对拖欠借款并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来,赵某和秦某系女婿和丈母娘关系,秦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为赵某提供了抵押担保。后赵某无法返还银行贷款,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讨,赵某一直避而不见。庭审中,赵某感觉秦某及其家人言语不善,担心庭后被殴打,遂借机中途“尿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