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诚信为本 失信可耻违法必究(2)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存在金融借款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返还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秦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本案中,被告中途采取欺骗的方法借机“尿遁”,让人啼笑皆非,同时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违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刷卡套现高利转贷
扰乱秩序责任自担
徐某发现许多信用卡都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再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发现“商机”的徐某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短期出借7万元给何某。然而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因此,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庭审中,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依法释明,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徐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徐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悉自己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起诉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责时,徐某惊慌失措,当场瘫倒在桌子上。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对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再将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最终,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处理。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高利转贷是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信贷秩序,为法律所不允许。“高利转贷”后果有:第一、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