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多措并举斩断“围猎”之手(2)
方文军:我们采取对受贿人员与行贿人员同步留置的方式,实现相互印证违纪违法事实,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提高留置案件办理效能。针对“行贿查处数明显少于受贿查处数”的问题,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处理行贿人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案件承办部门要对涉案行贿人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审理,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理部门在案件处置阶段,要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审理、严查重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此外,我们探索建立了行贿人员数据库,将“围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联合惩戒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协作配合办法,加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研究和运用,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查处反馈、协调会商等衔接机制,形成查处行贿的工作合力。
胡卫兵:我们综合考量政治、纪法、社会效果,根据行贿人动机、金额、次数、后果影响等因素,重点查处数额大、次数多、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行贿犯罪案件,不断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赃款追缴和挽回力度。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们立案行贿犯罪案件138件,收缴违法资金4.42亿元。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将查处中发现的行贿人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办,并将行贿情况向其所从事行业主管职能单位通报,督促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活动等惩戒措施。同时在“防”字上下功夫,我们立足职能职责,督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出台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优先、从严办理营商环境举报问题。惩治“围猎”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此要尽快建立统一联网的行贿档案库及行贿信息查询系统,健全黑名单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机制,健全行贿人资质限制的法规制度体系等。
彭冲:在惩的方面,我们注重全面查处、联合惩戒,坚持严的主基调,对应当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他涉及非监委管辖罪名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系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其单位或党组织处理;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资质限制等处理。在防的方面,我们注重宣教引领、综合治理,利用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协作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举办查处行贿“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注重案件剖析,深入开展以案改治理、改监管、改制度、改作风。惩戒行贿人,关键要构建惩治行贿行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下一步,要继续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用刚性制度强化协作反“围猎”,从源头杜绝腐败。要继续扩大联合惩戒机制协作单位范围,做到犯罪防控主体多元化,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要继续完善相关单位的联络衔接机制,消除定性、处置上存在的分歧,确保证据收集完善、法律适用精准。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运用政策策略、贯通纪法情理,审慎稳妥处理好严查行贿与保护权益的关系
记者:严查行贿对象,依法保护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均是政治要求和法治底线。在严查的同时如何落实好保护的要求?
胡卫兵:实践中,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贯通纪法情理,审慎稳妥处理好严查行贿与保护权益的关系。做到在打击对象上有所区分,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等重点对象,要坚决痛击、寸步不让。如我们在查处某市属国企董事长刘某案时,发现行贿人高某向其行贿数十次,金额上千万元,我们果断对高某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并进行联惩。要在采取措施上有所区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顽固抵抗、拒不交代的,坚决采取措施、移送司法,依法严惩。对配合调查、认错悔错和退缴退赃态度好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如查处某区副区长彭某案时,行贿人杨某主动认错悔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查清问题后很快对其解除了留置措施,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交由相关党组织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