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2)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关键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
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学校配合”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还对“社会力量协助”作出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发挥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率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郭林茂说。
□法治日报记者 蒲晓磊
原标题: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