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 这些行为可能会判刑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1-01 11:59:01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全面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充分回应社会关切的法律。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0.11亿,互联网网站422万个,应用程序数量302万款,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日趋广泛,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利益问题之一。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对网络生活有怎样的影响?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支持保障?广东人“明仔”现身说法,结合他的经历和境遇,对照相关法条内容,分享了几个重点案例。

  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今年4月21日,明仔在《羊城晚报》上看到一则报道:从2020年6月起,蒋某、巫某、彭某、王某、刘某在广州市尖彭路某公寓A1115房,由蒋某担任老板,向他人购买58同城网站的账号,由刘某、王某使用上述账号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者的公民个人信息,再由蒋某、巫某、彭某将刘某、王某二人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牟利。经审计,蒋某等人非法获取、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和电话号码)数量合计42790条。

  他发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是这样判的: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等五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蒋某是主犯,其余四人系从犯。法院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六种情形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明仔的朋友开了一家企业,偷偷摸摸进行违法经营。后来,一家媒体曝光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报道中公开了企业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即明仔的朋友)姓名、性别、名下开办企业情况。明仔的朋友认为,媒体的报道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合法权利。那么,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媒体的行为是否违规?

  ■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收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生活中,明仔下载了很多不同类型的APP。但他发现,有的APP在注册页面设置成“不同意其格式条款”就无法进入“下一步”。明仔表示,这些格式条款中有些规定很过分,且与其使用APP的目的无关,比如要求用户授权查看通讯录等,实在不想“同意”。

  ■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