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征求意见
中新网12月1日电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在华登记首架某型号航空器应通知其设计国的要求,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对于登记国责任转移的特殊情况说明等。
据了解,为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工作需要,消除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中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差异,经研究,启动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以下简称为CCAR-45)部分条款的修订工作,组织起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修改决定草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增加在华登记首架某型号航空器应通知其设计国的要求,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对于登记国责任转移的特殊情况说明。
(2)明确国籍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包含英文译文。
(3)强调登记标志不得与国际常用信号、遇险信号等混淆。
(4)完善国籍登记标志的位置、字高等要求和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并将“罗马体”修改为“罗马字符”,将“耐火”修改为“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