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21 10:17:01
浏览

  黄河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重在保护 要在治理

  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12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就黄河保护法草案作说明。

  将黄河保护治理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

  李国英介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黄河治理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既有先天不足的客观制约,也有后天失养的人为因素。”李国英表示,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制订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要求深入开展黄河立法工作。草案全面落实《规划纲要》部署安排,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

  据介绍,草案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一是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黄河流域需要高度重视的6方面重大问题和五大目标任务,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确定章节结构和制度措施,就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作出专章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生态环境脆弱的现状和特点,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并结合黄河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不同问题,在规定流域管理通用制度的同时,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加强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互促共进,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同时,既立足当前将黄河保护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又兼顾长远对仍需探索实践的内容先作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出制度空间。

  建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据介绍,草案共11章105条。按照《规划纲要》明确的范围,草案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草案规定了黄河流域规划体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审批、规划水资源论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分区管控、河湖岸线管控、水沙统一调度等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