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 涉招生就业性别歧视等社会热点(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21 1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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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妇联主席李晓颖认为,修订草案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老大难”问题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

看点五: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蒋月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让受害人有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李明舜说,除了暴力手段,洗脑驯化、操控女性精神等行为也严重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修订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目的在于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提升广大妇女的安全感。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后救济并不能改变已造成的伤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除了提升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也要加强全社会的普法宣传。”王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