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再对人大制度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中新社北京12月20日电 中国立法机关20日集中对涉及自身制度建设的两部法律和一个决定的拟修改情况进行审议。
在当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分别提请审议。
此前,中国全国人代会已于今年3月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当下拟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议事程序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该法于1987年制定,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总结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
例如,根据现实情况,修正草案规定必要时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并可以采取“现场+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同时,草案优化会议组织安排,在列席制度部分增加规定: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修正草案还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委员长请假。
同时,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完善了发言和表决制度,并增设“公布”一章,明确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的公布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此次是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及职权,明确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同时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地方人大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相关内容,明确地方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是该决定自2000年实施后首次启动修改。
修订草案细化和完善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并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等。
相关修改具体包括:加强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运用审计监督成果、第三方评估、大数据技术等,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持。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记者 梁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