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 解读噪声污染防治法(2)
室内装修噪声方面,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方面,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设施设备噪声,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此外,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制修规划应考虑声环境
刘海涛指出,“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作了一些与此密切相关的规定。”刘海涛举例称,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记者 赵晨熙)
原标题:解决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 解读噪声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