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修改完善法律 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2)
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并列举了经济控制具体的表现形式,即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张荆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受到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更多停留在肢体暴力层面,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侵害也纳入其中,已经是一种进步。
不过在吕孝权看来,反家庭暴力法还是为未来修法预留了“口子”。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用到的是“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表述,这个“等”字就为日后增加经济控制提供了可能。第三条规定中“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表述其实也涵盖了经济控制这种家庭暴力形式。
完善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多来,对于提高民众意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受访专家均建议应考虑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修改完善,将经济控制、性暴力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当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经济控制行为的不在少数,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以经济控制作为理由寻求司法保护难以被认定。”张荆坦言,这种现实只会让更多遭受经济控制的受害者选择沉默,而让侵害行为变本加厉。
考虑到民众对经济控制行为的理解和意识并不深,张荆建议在将经济控制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要在法律中明确其概念和认定标准。
“认定经济控制的核心要素是‘控制’,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双方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张荆举例称,实际中有一些“妻管严”,在工资到账后会“上交”给妻子,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因为夫妻双方本质上还是处在平等的地位。经济控制的核心一定是控制,这种控制有两层含义:一是加害方通过严格控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等行为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处理权不再平等;二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对受害方人身或精神等方面的实际控制。
结合一些家暴案件,吕孝权建议修法中应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前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受害者提供被加害证据。但吕孝权指出,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周期性、复杂性等多种特点,且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举证规则对受害者不太公平,也导致家暴的认定率低。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条对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举证责任提出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概念。
在吕孝权看来,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原告方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及伤害后果,同时指认家暴行为是由被告方所实施。此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告,被告需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如果无法证明,可以推定被告方为加害人,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
吕孝权提醒,这种举证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倒置”,基础性证据还是需要由原告方来提供,这样能避免一些人假借家庭暴力之名恶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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