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员5006人(3)
“2021年以来,我们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已有31名,除2人还未接受司法审判外,针对其余29人我们均已实施或正在研究惩戒措施,10余家部门和单位参与研究和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袁华权说。
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将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向党委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并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从而实现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黑名单”直击行贿人的利益“命门”。对行贿者来说,相比行政罚款,被取消市场参与、吊销资质、下降评级、关闭融资通道等行贿后果更是“难以承受之重”。
“行贿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单位及行贿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条件、投标资格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极大提高行贿成本和代价,让‘围猎者’寸步难行,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却步’,持续释放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震慑。”湖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也是《意见》里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行贿人“黑名单”,不仅是一个可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项目招投标审核等方面开展行贿人信息查询的数据库,更是促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的利器。用好“黑名单”、根据“黑名单”做好配套惩戒,事关这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当前,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既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又坚持宽严相济,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2021年共将19家企业、122名个人列入失信或行贿人员“黑名单”,对其进行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产生了强大震慑效应。
在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中,湖南将存在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和个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行为“黑名单”,联合多部门对“黑名单”上的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并在省纪委监委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平台同步公开曝光。
惩是为了治,如何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发挥惩戒实效,成为打击行贿的有力抓手?“我们采取多项有力惩戒措施,共涉及‘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20余项。”湖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找准吃透政策依据,审慎甄别“黑名单”公开对象,对那些被迫行贿、行贿数额较小、认错态度较好的,根据有关政策分类处置,避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