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一季度起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556人(2)
四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进行简单粗暴的掠夺式盗采,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裸露、土壤沙化等,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如在长江、黄河等重要航道非法开采砂石,还会直接改变原河床形态,造成原航道航行条件发生改变,影响通航安全、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盗采分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甚至在采矿中违法使用违禁化学制剂,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且极易引发致人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北京、山西、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已办理多起以有机氰化物非法采矿案件。
五是犯罪形态规模化,常与黑恶势力交织。该类犯罪团伙一般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形成“采、运、销”一条龙产业链。一些地方办案发现,因经济利益巨大,常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如,江西省浮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某公司名义取得河道疏浚权,以疏浚为掩饰,通过暴力、威胁形成非法控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逃避监管,非法采砂长达10余年,攫取非法利益2亿余元,给河道安全及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21名被告人二审被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洗钱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22万元,组织、领导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推动综合整治,促进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守护绿水青山。一是强化协作配合,依法精准打击。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严惩“砂霸”“矿霸”。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案件处理信息、移交案件线索情况,逐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工作格局。
二是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三是强化全民参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促进公众提高环境意识、守法意识。
原标题:检察机关一季度起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5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