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再过两天,就是“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当前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多人,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增长迅速。
据介绍,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交付环节,多采用寄递方式,使用虚假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地址,利用“跑腿”“同城直送”等方式寄递的案件增长较快。“网络+寄递”的形式,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在联系交易环节,犯罪分子除使用大众化的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外,还使用阅后即焚等新型通信软件,采用代号、术语进行联系,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
对此,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邮政、医药卫生、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和沟通,健全协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着重加强新型毒品问题巡查和预警监测。加强寄递行业监管,堵塞新型毒品流通渠道。
另外,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 黄卫平: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魏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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