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全国最古老的长城:保护第一兼顾利用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齐长城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筑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于齐长城保护工作需要,根据齐长城历史久远、占压土地体量大、易受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现实情况,重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条例》共六章49条,作为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法规、中华民族文化瑰宝的保护法规、文化建设领域的重要法规,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科学协调齐长城保护与沿线区域生产、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为有效保护齐长城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健全保护体制机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高贤杰介绍,《条例》健全齐长城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压实保护责任。对齐长城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关设施等遗存。确定了齐长城“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原则。
《条例》针对齐长城线长面广,跨多个行政区域,位于行政区划边界的点段较多的情况,规定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
同时,为保证齐长城保护机构选择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条例》规定保护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确定,各级文物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并对保护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这是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实现的重要创新。”高贤杰说。
《条例》对宣传教育、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齐长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齐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保护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为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条例》聚焦制度建设,立足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约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巡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警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全面覆盖齐长城保护工作监管各领域、全过程。
细化各项保护措施
《条例》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保护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齐长城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包括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机构确定、保护标识设立、建设工程管控、用地管控、禁止行为、风貌保护、修缮保护、抢险保护等。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齐长城点段。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齐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对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