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3-01 15: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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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是否担责?遭受职场性骚扰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紧贴群众生活,为指导司法审判、引领社会风尚提供裁判准则和道德支撑。

  (1)劝阻影响安全驾驶行为,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与史某产生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纠纷。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李某是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参与活动。

  一天,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也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上前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李某同救护车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死者张某某之子张某认为李某对死者在活动中意外猝死存在过错,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张某某抢救过程中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与活动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尽到了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意外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3)遭受职场性骚扰,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与傅某是同事,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

  之后,王某报警,公安机关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4)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