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2)
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之后,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不久后,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是公司股东。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5)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之子丁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丁某与袁某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去世后,孩子一直与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孙子,均被拒绝。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应予配合。
人民日报客户端魏哲哲
原标题:最高法: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