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8)
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于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仍向其出售并告知夏某某等人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刘某销售给夏某某等人西布曲明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夏某某从刘某处购进西布曲明,在食品中添加,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后对外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夏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形式发展下线曹某等人,面向全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万余元。曹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000余元。2021年3月2日,曹某卖给李某某的减肥巧克力被其女徐某某误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徐某某符合西布曲明中毒致心力衰竭及呼吸衰竭死亡。
2021年7月15日、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11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九十八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1年3月8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接李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同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网络销售犯罪存在单线联系、证据固定、涉案物品扣押、损害结果与销售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从原料提供者、减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方向取证。从上下游两个方向确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商品的关联性,证明利用网络销售的商品与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同一性。二是对销售行为、交易记录有关的微信、支付宝记录进行针对性地录屏和截屏,固定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证据。三是规范扣押涉案减肥食品并及时送检,查明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四是及时调取就诊记录,广泛寻找证人,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法医学检验等侦查活动,查明女童死亡结果与食用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上不明知等辩解,查明以下犯罪事实:一是重点梳理曹某与夏某某、曹某与购买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曹某明知从夏某某处购买的是无生产资质、来历证明、商标的产品。二是销售价格无明确标价,随意定价且价格很低。三是夏某某告诉曹某减肥食品中添加一些物质,老人、小孩不能食用,有心脏病的人群要慎用。四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和被告人辩解,准确认定销售数额。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刘某销售西布曲明属于销售非食品原料,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答辩指出,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系用于生产减肥食品,仍向其销售西布曲明,并且告知其在生产减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的剂量,以及销售时的注意事项,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从一重处,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