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拟禁止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记者昨天(11日)从国家网信办获悉,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1条,其中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另外,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相关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
提供服务前需申报安全评估
《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要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另外,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数据还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不得利用AI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
《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另外要求,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