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规范聚合平台 要求与网约车企“划清界限”(2)
通知明确要求,聚合平台是“共同提供服务者”,并指出,在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通知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给地方政府留出了一定自主空间。”一位不愿具名的某网约车聚合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聚合平台面临的监管环境仍有变数,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前,只能观望。
聚合平台不得参与调度和管理
“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代现峰告诉记者,根据通知要求,即便聚合平台在定位服务、算法乃至支付和售后管理等技术方面有优势,也必须与入驻的网约车企业“划清界限”。“聚合平台可以将自己的技术出售或转让给入驻企业,但派单、调度和售后管理等行为主体必须是网约车企业履行,聚合平台只作为居间者,实时显示车辆位置。”
这样可以让实际承运人处理乘客投诉变得容易。“我们曾经将自己的网约巡游车业务接入到聚合平台,但没多久就退出了。”一家出行企业的公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接入聚合平台后,乘客投诉流程复杂,经常弄不清楚该向聚合平台反映问题,还是向入驻企业反映问题。“而且这会让乘客投诉流程变长,如果企业独立运营,会避免类似问题。”相应的,乘客维权流程也变得简洁。民法典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中都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规定,也就是说,责任主体越少,消费者维权越容易。
但由此引发了代现峰的一个疑虑,如果按照通知要求,聚合平台与网约车企业明确“划清界限”,那么它的角色和网约车企业就有很大不同,如果仍将其定义为“共同承运人”,追究共同责任,在司法实践上会出现问题。代现峰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达成“共同责任”及“连带责任”所需要的条件很多,司法机关只会按照有关法律裁决,“目前发布的只是部委通知,不是法律。”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代现峰认为,下一步,各地交管部门如何制定具体法规更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