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布9起“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2)
案例5:2023年4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一厂多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4家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其租赁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和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2023年2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锂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外包的叉车搬运队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某锂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侯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和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2023年4月24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刘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2023年3月23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共4个出口,朝东出口大门被锁闭,朝南三个出口分别被管材、生产机器、车辆等设备和杂物堵塞,疏散通道未设置相关标志。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淮安市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和0.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纸品仓库、日化仓库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周某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和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总台央视记者 唐国荣)
原标题:应急管理部公布9起“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