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本次修改完善,主要有哪些背景,如何准确把握草案的修改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主要有哪些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我们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决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
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从这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实践中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比例会更高。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记者:如何准确把握草案对行贿罪的修改精神?
答: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提请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惩治,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另外,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
修正案初审后,我们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行贿犯罪,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我们必须牢固树立遵守宪法、法律的意识和自觉。一切公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合规经营意识,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贿终将得不偿失,行贿所得一切非法利益将予以追缴和纠正,行贿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将依照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记者:修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主要有哪些背景?
答: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近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