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印发两类公务员管理规定(8)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